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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市公安局在四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基础上,发布《嘉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现针对上述《十个一律通告》进行法律上的七点解读,希望全市居民能引起重视,共同打赢这场防疫战,自觉做到遵守各项文件的规定,避免违法犯罪行为。
一、治安处罚属于何种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十个一律通告》治安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自年1月23日至年2月4日,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已经发布第一号令至第九号令,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要求均有相应规定,因此如果不遵守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此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十个一律通告》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款规定可能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1、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如果故意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如果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个一律通告》第七款规定可能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1、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以“打砸抢”方式扰乱秩序,过程中致人伤残或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造成轻伤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处最低三年有期徒刑,最高死刑的刑罚。
3、存在聚众阻挠救治的情形,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十个一律通告》第八、第九款规定可能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1、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如果妨害公务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造成轻伤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六、《十个一律通告》第十款规定可能构成何罪?
《十个一律通告》是嘉兴市公安局针对《通告》作出的详细规定,在《通告》中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规定,现笔者对《通告》中提及的行为做如下解读: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如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是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可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如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七、如何理解《十个一律通告》中的从重处理?
从重处理指在“一级响应”期间,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当前,需要全市所有公民遵纪守法,积极抵抗病毒的传播。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生命健康上的损害,更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希望全市公民遵纪守法,从我做起!附:《嘉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下称《通告》)。现就明确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情形通告如下:
一、确诊或疑似患者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明知自己为确诊或疑似患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与确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不接受集中、居家隔离,擅自离开隔离点或私自外出,一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与确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排查调查,隐瞒、缓报、谎报在疫情重点地区活动时间、抵(返)嘉兴时间,造成医学观察少于14日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交通方式、接触人员、每日活动及其他接触史、旅行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形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嘉兴市外返回人员,未按照市防控领导小组命令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过去14日内有无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五、拒不执行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命令,擅自开展场所营业、开工等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违反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命令,未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出租房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七、在医疗场所、设置的隔离点、医药销售网点及其周边阻挠救治、哄抢物品及实施其他扰乱秩序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辱骂、殴打、伤害医疗机构或隔离点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采用故意逃避、恶意阻挠、侮辱谩骂、强行冲卡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车辆和人员核查、体温测量、交通管制等职责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通告》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重从快处理。
特此通告!
嘉兴市公安局
年2月5日
声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