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坊城邦希腊政治思想历史背景

典型的古代城邦是一个共和国,不是君主制,更不会是超出或者反宪制的僭主制或者独裁制度。共和制几乎必然地要推进人们高兴地称之为公共福祉的目标,但它也可能意味着相当不同的东西,而且可以用非常不同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大多数政府试图扼杀政治……“这一矛盾结论,就典型地表现了近代一个独特的现象,同样也可以用来指近代所有共和制国家的变种。理论和实践之间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也许会让一个古代希腊的共和派感到迷惘或者恐怖。对两者的割裂,简洁的解释就是:近代的政府是国家的一分子,一个组成部分,而城邦,就其无所不包的目标来说,可以被划分到或多或少完全无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一类中去。”

城邦政治(包括重要性不亚于正式政治制度的政治文化)与近代以国家为基础和以国家为中心的国体的政治之间的区别,我们既可以从积极的,也可从消极的方面加以讨论。从积极方面,而且是其本质的方面来说,主要的区别在于,希腊的政治活动具有直接、不假思索和参与性的特点。公民本身就是城邦,在“我们即普通公民和“他们即政府或者政府官僚之间没有区别和对立。确实,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城邦和前城邦或者非城邦社会之间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城邦是一个由拥有确定荣誉和义务的成年男性公民所组成的强大共同体。当然,他更喜爱的、积极参与式的公民定义可能更适合于民主政治而非寡头政治。相应地,那些被划入公民范畴的人,因此也就是有权参加政治的人,被狭隘地限定在那些父母明确的自由男性中。他们的妻子以及其他女性亲属最多也就是个二等公民。居留的外国人,即使他们是希腊人,最多也就是成为地位低一等的外邦人。至于那些不自由的人,从定义上看,被剥夺了所有政治和几乎所有的社会荣誉。

从消极方面来说,城邦(相对的)无国家形态表明,与近代,特别是近代自由的国家共同体的条件相较,它本身缺少一系列东西。在希腊,不存在不同于政府及其机构的、黑格尔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没有正式的、制度化的权力分离。在希腊城邦中,无论是谁(不管是一个、部分还是全体)进行统治,他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都如此。另一方面,虽然现代法学家试图从中发现法律“主权”的观念,但为公民服从提供动力的主权,如果它确实存在过,也仍然是模糊的。那里没有近代意义的政党,所以也没有忠诚的反对派概念,没有合法的为反对而反对。那里没有适当组成的治安力量来维持公共秩序,如果有,最多只是非常有限的力量,如雅典仅有由国家拥有的西徐亚奴隶弓箭手。因此,自助不仅可取,而且必然。当时没有对公民不服从的合法公众宽容,所以〈如苏格拉底的审判最清楚地表现的那样)正直的反对者也从不诉求于这一概念。最后,那时没有个人的、天然的生命权和自由(如18世纪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法案》规定的那样),甚至作为比喻都不曾有过,更不用说以法律形式将其置于优先地位了〈如美国的《权利法案》那样)。可能存在的,最多也就是暗含的前提或者不明确的对政治授权的期望,如我们在伊索诺米亚的概念或者在民定法保护下的地位平等与特权中所见到的那样。

JamesStuart与NicholasRevett描绘的雅典古迹,年

古代和近代共和国之间的这种差别,并非纯粹的物质生产或者技术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毋宁说,希腊人所以如此强调自我控制的必要性,很大程度上是道德的选择。如果公民们能够控制自己,那他们就有能力和有权统治其他人(他们本人的妻子、儿女以及其他无公民权的居民,不亚于上述的生理意义上的外人);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自我控制,将导致对共同确定的适当行为的违反。如果这种出格伴随着暴力,他会受到非正式的谴责,并因其傲慢受到正式惩罚;而傲慢是公民犯罪中最严重的。

同样因为希腊城邦的无国家形态,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冲突现象的广泛流行以及理论上对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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