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间真理10月7日梅瑟五书概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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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午间真理

出谷纪释义

(11:00/12:00)

聆听语音版《午间真理》!

主所爱的!请您与您的护守天使一起来享用午餐,"真理之神,请把我引入一切真理"。

第二十一章数种法则(二)

18-27节伤人的赔偿法

18假使二人吵架,一人用石头或锄头打了另一人,被打的人未死,却应卧床休养,

19他以后若能起床,能扶杖出外,打他的人,可免处分,但应赔偿他失业的损失,把他完全医好。

20假使有人用棍杖打奴仆或婢女,被打死在他手中,必受严罚。

21但若奴婢还活了一两天,便不受处分,因为是他用银钱买来的。

22假使人们打架,撞伤了孕妇,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伤人者为这罪应按女人的丈夫所提出的,判官所断定的,缴纳罚款。

23若有损害,就应以命偿命,

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疤还疤。

26假使有人打坏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睛,为了他的眼睛应让他自由离去。

27若有人打掉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牙,为了他的牙应让他自由离去。

这里所讨论的是较次要的损害,是些民间不断发生的争端琐事。对这些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冲突事件,梅瑟法律表现了宽宏大量的态度。第一件是屡见不鲜的吵架事项。这是由于一方过于冲动,竟由动口而演变成动手的行为,固然没有将对方打死,却使他受伤卧床;打人的必须要赔偿一切,并将他医治好。哈慕辣彼法典在这种情形之下有同样的规定,就是打人者先要发誓说是无心之过,然后再赔偿延医所用的一切费用。但被打的人如果死了,打人者亦应宣誓证明自己无意杀人,然后赔偿法律所规定的款项。由此看来,两种法律,大同小异,两个立法者皆颇懂人情世故,知道这种损害是由口角而来的。当人口角吵架时,心情激动,理智昏迷,意志不坚,惯常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而作出平时所不会作的蠢事来。因此对这种犯人尽力加以原谅,因为的确多次是无心之过,至少不是正常情形之下的行为。何况多次也非一人之过,而是对方使他大受刺激所促成的不幸后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故此如果不幸受害者能够在休养一段时期之后而恢复健康,则犯人除了赔偿医药和失业费用之外,根本就不需要再受其他的处罚(19节)。在这一方面哈慕辣彼法典比较更为清楚公平:如果受伤的人必须卧床而不能工作,犯人必须替他僱一位工人替他生产服务,等他伤愈之后要赔偿医药费及法定的小数的罚款。

接着梅瑟法律虽未言明,却暗示了自由人的身价和奴隶的巨大区别。如果一个主人以棍杖将奴婢打死,应受严罚,但没有说明何种惩罚。如果被打的奴婢没有当场死亡,却又活了一两天才死去,则主人将不会被追究责任,因为奴婢是用金钱买来的。换句话说,因为奴婢是他的产业的一部份。这里虽然没有说明如果仆人当场死去,行凶的主人应受何种惩罚。撒玛黎雅五书上却明言:主人应被处死。也许这是言过其实的说法,但他必须要受罚款的重大处分是无疑义的;如此好使他获得教训,而下次不敢。圣经虽说奴婢是主人的所有物,但也清楚的表示,主人不应任意慢待或虐待他们,当然更不能将他们无故杀死;这却是希腊和罗马人对待奴婢的可怕手段。与梅瑟法律颇有关连的哈慕辣彼法典似乎根本不准许主人将奴婢杀害,因为就连为对付奴婢胆大妄为的反抗行为,也只准许将奴婢的一只耳朵割去。

如果受害的是位孕妇,情形就比较复杂了。首先法律认为并不是有人直接与孕妇打架而使她受伤。因为一来任何民族都知道同孕妇打架是不光采的事;二来女人在古代东方社会的地位很低,谁也不愿同她们相争的。我国俗话也说:「好男不和女斗」。当然,一位孕妇更不值得了。这里的情形,大概是二人打架时,孕妇自行干涉,置身其间,因而无意之间受伤流产。孕妇挺身而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吵架的二人之一是她的亲人(22节)。孕妇置身其间的结果,如果只是流产而没有其他伤害,就是婴儿并没有死去,只是早产,犯人仍应赔偿孕妇丈夫所提出的款项。但是这个款项应经由长老通过才能生效。如此受害人的丈夫不能漫天叫价索偿。但如果婴儿不但早产,而且不幸死去,则法律所定甚为不清楚。这里所说的「以命偿命」似乎不能按字而解,认为犯人要因此而受死刑。大概是说,应斟酌情形,由法官或长老来断定一条小儿生命之所值,而令犯人加以赔偿的意思。在这种情形之下哈慕辣彼法典令犯人赔偿十个「协克耳」了事。赫特人则按婴儿怀胎日期的长短而定刑罚。不过亚述法典却加以严厉的惩罚:犯人要赔偿一个半塔冷通的铅,受鞭笞五十下,还要为国王白白服役一个月。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想到孕妇会自行堕胎以加害对方事,只有亚述法典法注意到这一点。果真如此,孕妇将被钉在木桩上,死后也不准掩埋,令其暴尸原野。

这里(23-25节)清楚指明了同态报复律的范围。同态报复律固然是一切古东方民族所共有的原始法律,是维持正义的基本方式。但实行起来颇不容易,例如哈慕辣彼法典谓:如果一个人的房屋倒塌将女儿砸死,则该屋的建筑师的女儿亦应被处死偿命。这种规定看来是名正言顺,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甚至违反正义,尤其是我们现代的人所不能接受的。不过在古代却是维持正义的一种作法。虽然如此,它已在人类文明进化的历史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原来在最初的社会中,由于社会没有组织,更无治安机构的存在,因此主持正义的法权操在受害人的家族的手中,是由亲属近人来替受害人报仇雪恨。但因人类的心理本性很容易主观的认为自己受的委屈最多,损害最大,因此报复起来往往任所欲为,痛加打罚,而造成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后来有了同态报复律,虽然不是尽善尽美的法律,但总也聊胜于无,至少将人们尽情发泄报复的心理加以约束(见创4:23,24)。后期的犹太人由于梅瑟法律中的同态报复律太过残酷,便尽力企图将他软化,利用金钱来作为赔偿,这尤其是后代经师们所强调的作法。

前面二十节中我们看到,杖击奴婢的主人应受处罚,但没有指明什么处分。如今作者更进一步谓,如果主人将奴隶或婢女的一只眼睛打瞎,或将牙齿打掉一颗,主人应受的处罚是令奴婢由家中出走,还其自由之身(25,26节)。由这种规定看来,我们知道希伯来人的法律对低贱的下人,是颇表同情的。这也在警告主人,要善待自己的奴仆和婢女。梅瑟法律固然没有强调,为奴婢应实行自由人的同态报复律,因为他们是金钱买来的,不能与自由人相提并论。但是仍然清楚的表示要重视奴婢的人格,不准任意虐待他们。在这一点上哈慕辣彼及赫特法典表现了同样的态度,这就远比后期的希腊和罗马诸文明古国强多了。它们根本不重视奴婢的人格,对他们肆无忌惮的加以生杀予夺。

28-36节牲畜伤人的赔偿法

28牛无论牴死男或女,应用石头砸死这牛,并且不许吃牠的肉,牛主不受惩罚。

29但若这只牛以前牴过人,牛主也受过警告,而仍不加防范,这牛无论牴死男女,牛应砸死,牛主也应受死刑。

30若是给他提出了赎价,他应照所提出的一切数目缴纳赎命罚金。

31牛若牴死了男女儿童,也应照这法律处理。

32牛若牴死了一个奴仆或婢女,应给仆婢的主人三十银『协刻耳』,牛应砸死。

33假使有人敞着旱井,或挖掘旱井时,不加掩盖,无论牛或驴陷在里面,

34井主应赔偿,应给牛主银钱,死的牲畜归自己。

35假使一人的牛牴死别人的牛,应把活牛卖了,银钱平分,死牛也平分。

36但若查明这只牛从前牴死过牛,牛主又不加以防范,牛主应该赔偿,以牛还牛,死牛归自己。

人体所受的损伤亦可能来自牲畜。一头牛在此代表任何一种家畜。撒玛黎雅五书上就未提到牛,而说「牲畜」。如果一头牛伤了人,牠的主人将要受罚。因为他明知其牛只有伤人的恶习,而未加以防范,造成了伤人的结果。如果牠牴死了人,则应将牛只用石头砸死。这种牲畜杀人偿命的规定,在我们的时代当然是没有的,也是我们认为可笑的。但在古代的东方却行之若素,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质言之,这不外就是天主命令的具体执行。在创9:5天主为了保护和重视人的生命,令人将杀人的牲畜加以处死。牛的主人如果实在不知道牛有牴人的毛病,本亦应受死刑的处罚,但可代以赎金的。死牛的肉不可吃食,因为牠杀了人,应是可咒骂的东西。但如果有人警告了牛的主人,谓其牛抵人,而主人不加防备,结果出了乱子,造成人命的丧亡,则连牛带人都应一律偿命,无可挽救或易款的可能(29节)。在这一方面哈慕辣彼法典比较轻松,不必将牴死人的牛杀死,但他的主人要赔款。如果死的是自由人,要赔偿半个「米纳」;如果是奴婢,仅三分之一「米纳」的赔款足矣。该法律还说明赔款的原因,是因为他明知其牛牴人,而没有将牛的角砍去或包裹起来。但如果他不知道其牛有牴人的恶习,则杀死人后似乎不必赔偿。

梅瑟法律还规定,如果被牴死的是个儿童,不论是男是女,或者一位仆婢,杀人的牛仍被处死,但牠的主人可作赔款论,且明文规定了「三十个银协克耳」(32节见匝11:12)。这个为死去的奴婢应赔偿的三十个银钱,不期然会使我们的联想到,出卖耶稣的价钱就是三十块银钱(玛26:15)。诚然,当时的司祭和经师,就是为了表示侮辱耶稣,为他的身价只付出了奴隶生命赔偿的价格。

由于最后一节(37)与前述伤害人的法律无关,故此将它放在下一章内。

祈祷

以圣母经结束灵性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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