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谈学社古希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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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政治

西方制度的源起:古希腊政治的历史回顾

西方近现代民主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古代希腊的政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风时代。公元前8世纪,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变化,城邦制度逐渐形成,到公元前7至6世纪发展成熟,希腊人稳步持续地向海外移民扩张,把希腊语言和文化传播到地中海及黑海各地。殖民的扩张又推动了贸易进程,在青铜时代的商人足迹未到之处,如今都是希腊出产的商品,文学艺术蓬勃发展,新的艺术风格和学术见解得以呈现。在希腊疆域不断扩张的同时,泛希腊性质的神庙、庆典和神示所的重要性更佳突出,进一步强化了希腊文化的统一。在城邦内部,新的观念正在形成,其中亮点对塑造西方历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对宇宙的理性思考,即古希腊人不再用超自然力量来解释自然现象,取而代之的是更佳科学的解释;二是民主政治的观念,即所有自然民依法平等共处,而法律则由大部分男性公民直接制定。

公元前8世纪出现的有地贵族(aristocracy)搭建了通往古希腊城邦社会的台阶。如果不是“巴昔琉斯”—“德莫”内各部落、市镇、乡村的首领—有联合的意愿,那么政治联合久不可能实现。这一少数人构成的集团如今成为新的中央集权政府的设计师和建筑师。和我们最初在公元前7世纪初所见的一样,每个城邦的体制各有特色,但又不离其宗:(1)最高统治者“巴昔琉斯“的职能不是彻底废除就是大幅削减;(2)之前由“巴昔琉斯”执行的职责如今被分派若干位官员。(3)贵族“议事会”的作用更加突出,而公民大会的重要性则减弱。当然,上述结果并不不是在一年或一个世代内产生的。但是,有证据表明,要决定一个村落或一个地区是否隶属于某个城邦,以及在该城邦采用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所需时间不过两到三个世代。

如果一位“巴昔琉斯”被赋予统领整个城邦的权力,那么他就成为该地的合法君主,他是有实权的领导者,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起平坐诸位的第一人”。有权势的家族互相合作,在内部划分地方行政官的权力以维持他们的地位。这些权力包括行政、军事、宗教和司法的权力。行政官员不是世袭的,而且他们的任期也受到限制。后世的希腊人将这种体制称为寡头制。

而公元前年至公元前年在希腊各地城邦出现过僭主政治。希腊人借用了tyrannos和tyranni两个词来指代一种当时在希腊语中尚未出现的政治形式:以非法手段通过政变取得政权者建立的独裁政治。古风时代的僭主等同于现代的“独裁者”或“铁腕人物”。刚开始,tyrannos一词不带任何贬义。后来,由于贵族对推翻其政权的僭主怀恨在心,到处进行负面宣传,再加上后来民众意识到独裁统治者如果不能对城邦负责,就会殃及所有人的自由,tyrannos一词后来就用来指代“暴戾、恶毒的暴君”。僭主为了保持自己的统治,时常争取非贵族阶层的支持,因此也建立了广泛的公民支持,尤其是农民转化的重装备步兵的支持。也促进了海外殖民和商业的发展。公元前4世纪的亚里士多德简明扼要地写到:“僭主制产生于平民或群众,凌驾于显贵阶层之上,这种体制保证平民群众不受后者侵凌。史实很能说明问题,因为差不多大多数的僭主可以说都出身于平民领袖,他们靠攻击显要人物博取平民的信任。”

古希腊政治制度的代表:斯巴达和雅典

斯巴达

古希腊政治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为斯巴达。有证据显示斯巴达政体的主要特征在公元前7世纪末或公元前6世纪初确立。斯巴达的政体是一种集权主义,因为它几乎涉及到生活的每个层面,如它对发型、婚姻自主权和时间、夫妻性交条件以及生育孩子都有所限制,而在现代西方人看来,这些事情都纯属隐私。

斯巴达是一个重装步兵国家,因此,对男性儿童的军事训练成为了斯巴达制度的特点之一;公民全身心地位国家服务,出生之时,与其他地方由父亲决定不同,这里是由“部落长老”根据健康情况决定这个还是是应该养育,还是扔到那特别为此设计的山崖下。从7岁开始,除王太子外,所有人都开始了由国家组织的“养育”。男性儿童在一个分队长的领导下,在一个分队中登记。分队由官员和年龄更大的孩子监督,依次经过一一系列复杂的、名称模糊而古朴的年龄层次。到12岁时,他们开始公社式的生活,用芦苇制作他们自己的床铺,并禁止奢侈品,一年到头不着鞋,且只有一件斗篷。赖以为生的饭食有意分量不足,所以偷窃食物是一件光荣的事情,那些被抓住者会被挨揍,以提高偷窃技巧。正式的教育包括音乐、军事和体育。

斯巴达的统治职能由两人同时担当,权力因此削弱。两位国王同时统治城邦。他们分别来自显赫的亚基亚德王族和欧里庞提德王族。由于斯巴达城邦由不同村庄联合而成,这种政体缓解了各村之间的紧张关系;很有可能这些国王原本正是最强大的两个村庄的部落首领。国王由两个家族世袭,通常由前任国王即位后出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斯巴达人重视竞争与合作,其独特的君主政体尤其表现了这种双重意识形态。两位国王互相竞争但又互相合作,他们地位相当,互相牵制,以防一方权力过大。斯巴达王拥有军事、宗教及司法权。其中,国王和元老院的其他成员共同掌握司法权。除了两位国王以外,“元老院的”成员还包括28名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终身任职的“元老”。原则上所有斯巴达公民都有成为元老的资格,但实际上都是有钱又有影响力德人当选,其结果就是,元老院成了一个贵族的、寡头的机构。而选举元老院人选的过程又体现了斯巴达政体中民主的特点。候选人抽签决定出场次序,民众则用呼声对候选者表示赞同或反对。谁得到的呼声最多、最高,谁就当选。元老院拥有重要的动议权;议案必选先经过元老院讨论才可交由公民大会讨论,元老院也可通过强制休会拒绝公民大会提出的决议。元老院还是一个刑事法庭,它审理杀人、叛国等重大事件,执行剥夺公民权、流放和死刑等刑罚。

同时,每一年斯巴达公民通过呼声高低来决定五位监督官的人选,监督官的年龄在30岁以上。他们负责监督国王,代表斯巴达人和许多希腊人都极为重视的基本律法。由于斯巴达没有成为法律,因此这些司法监督人的作用就尤为重要。吕库古《大公约》没有提及监督官制度始于何时,因此迄今无法获知。

监督官每月宣誓一次;只要国王的行为符合法律,他们就支持国王。监督官和国王共享部分行政权,但他们另有弹劾和废除国王的权力。留在斯巴达的国王由监督官监督:而每次国王出征时都有良民监督官随行,实地监督。监督官主持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并负责外交。他们还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和“藩民”有关的事务。而为了遏制监督官的权力,他们的任期只有一年,不能再次选举,并受下一任稽核。由此看来,监督官制度既时民主体制的构成因素,又是寡头体制的构成因素。

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全体斯巴达男性公民组成,就其成员而言,它是斯巴达最具民主特色的权力机构。公民大会每月满月之日着急户外集会。与雅典公民大会不同,斯巴达公民大会并不进行演辩。公民听取元老院提出的议案后不经过讨论直接表决。

斯巴达政体在古希腊时代一直受到许多政治理论家的推崇,他们认为混合君主、寡头和民主三种政体的混合政体最能确保国家稳定,斯巴达政体正好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的确,斯巴达由国王们统治,而男性公民经济平等的强烈意识也培育了平等精神。然而,事实的情形是,寡头制的影响远远超过另两种政体。元老院拥有绝对权力;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督官的权力也僭越于国王之上,经常在制定外交政策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笔下寡头因素的代表元老院,还是近代学者认为在斯巴达实际掌握权力的国王,在与谈判雅典人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元老院从没有在该事件中露面,监督官在得到吕库古德报告,听取雅典使者的请求后,就在斯巴达召开了公民大会,这与我上述提及的顺序并不相符,联想到公元前年就斯巴达是否应当向雅典宣战召开的大会,同样也没有元老院的活动。而且在修昔底德和色诺芬有关伯罗奔尼撒战争及公元前四世纪斯巴达历史的叙述中,元老院机会都是奇怪地缺席政治舞台,不免让人怀疑。

关于斯巴达中的公民权利问题,除了男性公民享有完整的公民权之外。斯巴达的女人与雅典的妇女亦有所不同。例如斯巴达妇女和斯巴达男人享有同等的自由,家务活和赚钱的营生都不是必须的义务。亚里士多德谴责斯巴达人对妇女的放纵,斯巴达女人可以通过嫁妆或遗赠获得这些土地。斯巴达人的女儿获得其父母给儿子财产的一半作为嫁妆,相比之下,雅典人的女儿仅获得父母给儿子遗产的六分之一。当然,亚里士多德谴责女人统治斯巴达未免言过其实,女人并没有参政的权力。不过,她们的确享有某些公共权力,可以赞扬或贬抑男人。而且,由于斯巴达女人有权拥有并掌控财产,她们就比其他希腊女人持有更大的权力。

雅典

雅典在希腊的黄金时代是一个大邦,因其政治民主,经济繁荣和文化昌盛,被时人称之为具有“各种各样经验的近现代国家,是全希腊的学校“。文字证据和历史遗迹表明,青铜时代末期雅典曾是阿提卡半岛上最强大,最重要的定居点。同时也是迈锡尼王国的大型王宫所在地之一。很有可能是阿提卡地区最强大的城市,控制者该地区其他设防的王宫。不过,这些王宫可能不受君主及其王室的控制。雅典的王宫坐落于一座陡峭的小山上,称作“卫城”

雅典城邦早期完全由贵族统治,不过其初始年代已无法追溯。大约在公元前8世纪后半叶,阿提卡各地的部落首领取代了最高“巴昔琉斯”的地位,统治权由三位官员分享,这三位官员称为“执政官”。由“巴昔琉斯”变成执政官的官员依然保有“巴昔琉斯”的称呼,他的行政职责是主持城邦内的祭祀仪式、审理和宗教财产有关的诉讼并处理有关宗教事务。“宗教执政官”负责指挥从阿提卡各地招募的军队。首要执政官拥有最大的权力,他主管所有公共事务,包括管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审理非宗教事务等。随后约公元前7世纪初又增加了六个被称为thesmothetes(意即“主管审判的人”)的司法执政官,由此构成“九个执政官”组成的行政体系。九个执政官任期一年,他们全都来自富裕而知名的世袭贵族小集团,史称“好父亲”集团。

执政官不是唯一的权力机关,实际上他们和元老院共同行使管理职责。雅典养老院在战士阿瑞斯之石山集会,因此也称“战神山议事会”。由于执政官在任期结束以后都将自动进入议事会担任终身职位,因此,在职执政官通常不敢轻易违背议事会的意愿。另外,所有男性公民都是公民大会的成员,但是关于公民大会在公共事务的中作用和普通人在城邦德地位,目前尚不清楚。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写到,执政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确定的是议事会中来自“好父亲”集团的贵族是国家政策的主要制定者。

雅典的第一步法典由德拉古制定于公元前/0年,迄今为止我们所知的德拉古法大多涉及杀人罪的刑罚。立法者希望在处理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案件时,国家能够代替家族实行裁决。之前希腊人认为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都是“血罪”,两者并无区别,但德拉古将两者进行了区分。交由雅典法官的大部分案件都无涉杀人最行。德拉古制定的其他律法几乎无迹啃,我们仅知道该法典极其严酷,类似偷莴苣这样的小偷小摸行为也要被处以极刑。在限制家族权势的同时,德拉古法还规定,各个行政官员的裁决不得根据自己与诉讼方德社会、职业关系而定。总而言之,德拉古和其他早期立法者的共同点在于她们都希望建立明确的法律条款来取代执法者的个人意志。因为执法者全部都来自上层家族,所以德拉古的发电多少具有均衡贫富阶层的作用。但是,造成雅典动荡不安的原因是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的不平等,光靠改革法制体系并不能缓解紧张局势,到有可能导致暴政统治。此外,德拉古法继续允许把无法还清债务的人降格为奴隶,这给穷人带来了巨大的苦难。

公元前年,梭伦立法进行改革,可见当时雅典面临的重重困难。它的第一个举措就是面向受苦受难的阿提卡穷人的,其中包括被称为六一汉的雇农(之所以称之为“六一汉”,是因为他们为地主做工,收成的六分之五交给地主还债,自己只有六分之一。如果收成不够还清债务,地主变有权把欠债的农民及其家变卖为奴。)根据梭伦的法令,利用他人财产或人身自由作为债务担保是不合法的,而且,他还让那些由于欠债而沦为奴隶的农民重获了自由并解除了“六一汉”的债务。这一大胆的举措被称为“解负令”。

第二个举措便是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并规定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取消以前的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级之分。分等级的目的在于分配政治权利:第一级可任执政、司库及其他一切官职;第二级与第一级痛,唯不得任司库:第三级可任低级官职,与执政官等高官则无缘:第四级依旧不得担任一切官职,但可和其他登记一样充当陪审法庭等陪审员。

第三就是设立新的政权机构,以限制战神山议事会。新机构为四百人会议,由4部落各选人组成,除第四级外,其他公民都可当选。四百人会议获得原属贵族会议的众多权力,如为公民大会拟定议程,提出议案,称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等。另一新机构是陪审法庭,它不仅参与例行审判,还接受上诉案件,等于雅典的最高法院。各级公民都可通过抽签任职,审案时投票作出表决。

第四,颁布促进工商业的法规,例如奖励国外技工迁居雅典,对携眷移民授予公民权,雅典公民必须让儿子学一门手艺,否则儿子可拒绝赡养其父;禁止除橄榄油以外的其他粮食出口;对度量衡和币制进行改革,使雅典更好地开展对外贸易。

而庇西特拉图篡权后的僭主政治并未改变梭伦改革的成果,而是对其的巩固和发展。

公元前年,执政官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方案在公民大会通过,他针对梭伦改革还未深入出动的雅典选举体制和血缘团体作了较彻底的改革。克里斯提尼废除传统的四个血缘部落而代之以10格新的地区部落,按新部落体制进行选举。在组成新的选区后,克里斯提尼便以10个部落各选50任组成新的五百人会议,取代梭伦的四百人会议。五百人会议的成员是所有公民不分等级皆可担任,比四百人会议更民主。改革征兵方法;实行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标志着结束了雅典平民反对贵族的长期斗争,雅典国家政体从贵族制向民主制过渡的完成。从而在世界文明史是那个确立了一整套民主体制。

雅典民主制度的特点

城邦政制中的直接民主

实行直接民主制是雅典民主的主要特征。按照权力所属,可分为如下政体:一个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君主政体;一个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君主专制或专制;一个人受议会、宪法等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君主立宪或立宪政体。而若干人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共和政体;部分公民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寡头政体或贵族共和或寡头政体;全体公民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叫作民主共和或民主。很显然,雅典的政体实际上是真正的民主体制。而作为民主意志的直接传递,公民大会作为最高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由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组成,其职权包括选举和评审政府的官员,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收入与开支,决定宣战与媾和,缔结或解除盟约等。例如执政官抽签和10将军选举就是在公民大会上举行的。国家一切机构和官吏,如五百人会议、贵族会议、公众法庭,十将军委员会以及执政官等,全部隶属于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次-4次,在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就不能随意更改,即公民大会的决议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

主权在民与轮番而治

主权在民正如伯里克利在丧礼演说中所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公民大会则是其直接表现。而轮番而治则是任期制,这一制度被现代国家沿用。

崇尚法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政治原则,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其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无不充满法治的精神。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统治“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而主张“法治”。梭伦说:“我制定了不分贵贱一视同仁的法律,为每个人规定了公正的正义。“伯里克利也说,”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物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深使我们心服。“因此,雅典的每位官员任职前必须宣誓他将依法地和公正地从政,雅典人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的字样开头,”以显示其威严和庄重,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十将军在内。所以,公元前5世纪,雅典许多最显赫的政治家、军事家因触犯法律或遭流放,或被罚款,甚至被处死。比如,伯里克利在任首席将军之时就曾被控渎职而受到法庭审判,并被处以罚金。同时,雅典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是不能随意被更改的,公民有权对不良新法的提案人进行控告;陪审法庭有权撤销违宪新法。另外,雅典人建立的极具特色的陶片放逐法则是对其法治的制度保障,它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对意欲独裁的城邦最高公知者进行放逐的处罚,是为了禁绝人治,防止独裁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起到了防止专制保卫民主的作用。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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