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年度企业年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南湖区市场主体应该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具体法规依据如下: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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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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