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慧I编辑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I来源案例详情据IAReporter报道,新加坡投资者基于《中国-新加坡双边投资协定》针对中国政府提起投资仲裁。新加坡亚化集团有限公司(AisiaPhosLimited)已于年8月11日向中国政府提交了仲裁请求。亚化集团的矿业位于新建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年2月集团的采矿权期限届满后,四川省政府拒绝了投资者采矿权续期申请,并责令该集团停止两处磷酸盐矿的开采活动。新加坡亚化集团有限公司(AisiaPhosLimited)主张其投资被当地政府非法征收,且磋商后无法与四川省政府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因此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程序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目前进入了组庭阶段,双方正在确定首裁人选。虽然《中国-新加坡双边投资协定》于年终止,但根据15年的日落条款,该协定仍然适用。协定第13条的投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争议仅限于“因征收引起的补偿款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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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mienCharlotin相关案例1.希腊政府赔偿申请人因保护濒危海龟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在希腊西海岸扎金索斯岛(Zakynthos)的卡拉马基(Kalamaki)拥有,平方米的土地。自年代以来,卡拉马基(Kalamaki)和毗连的拉加纳斯湾(LaganasBay)成为热门的旅游目的地,部分原因是濒临灭绝的海龟将其作为繁殖地。希腊政府为了保护濒危海龟对该地区的建筑物施加了限制。年,相关总统令禁止在海滩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年,根据《关于保护欧洲野生动植物和自然栖息地的伯尔尼公约》,保护濒危海龟措施在当地全面实施。该地区于年被划为国家公园,其目的是保护濒危海龟并进一步限制人类在申请人土地上的活动。欧洲人权法院在年的判决中指出,申请人依据国内法享有对土地的建筑权,但该权利因希腊政府长达15年的行政措施而丧失,希腊的规划政策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一议定书的第1条。法院认可希腊政府保护自然遗产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但认为“国家干涉私人财产权时,必须履行其赔偿义务。”-02-01
作者:JarrodHepburn2.房地产投资者诉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投资仲裁案申请人马里昂(MarionUnglaube)与莱因哈德(ReinhardUnglaube)是房地产投资者,在哥斯达黎加拥有第一期地产和第二期地产。年7月9日,哥斯达黎加颁布法令称政府将建立国家海洋公园,以保护濒危海龟。第一期地产开发销售时,哥斯达黎加议会于年7月10日就创建国家海洋公园通过了第号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拟建的海洋公园的划界中包含的私人土地的部分将被征用,作为国家海洋公园的一部分,所有者有权充分行使其所有权,直到国家通过购买,其他主体捐赠或征收等方式将其国有化为止。”直至年哥斯达黎加政府才进行征收,年3月17日,圣克鲁斯市中止了申请人的市政施工许可。年8月17日,哥斯达黎加对75米长条区进行价值评估,第二次尝试征收第二期地产,申请人认为该区不属于国家公园。年11月8日环境和能源部发布了第号决议指出,征收75米长条区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有关当局落实决议。申请人的主张之一是认为政府非法剥夺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违反了《德国-哥斯达黎加双边投资协定》第4(2)条,即“任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不得被征收、国有化或受到任何等同于征收或国有化的处置,但为公共利益征收并进行合理补偿的除外”。且申请人表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仲裁庭认为,《德国-哥斯达黎加双边投资协定》第4(2)条明确规定进行合法征收的缔约方应遵守的国际义务。被申请人在年7月22日前采取的行动,剥夺了申请人对75米长条区域的所有权,且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条约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及时和适当的补偿。ICSIDCaseNO.ARB/08/1
NO.ARB/09/20
编辑倪慧(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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