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经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批准,中共嘉兴市南湖区纪委、区监委对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冀小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冀小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接受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入边境;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身为人民警察,不依法履职,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冀小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警察,理应牢记党的宗旨,依法履职,维护正义,但其却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充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保护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嘉兴市南湖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冀小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审查调查期间,冀小南在本人撰写的悔过书中分析了自己违纪违法的原因,主要是放松了思想的改造,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站错了立场,在各种诱惑面前抵御不住拉拢腐蚀,把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追求奢靡生活,爱慕虚荣,贪图享乐。其表示认错悔罪,希望组织从轻从宽处理。
冀小南简历:
冀小南,男,汉族,河北清河人,年8月出生,年12月参加工作,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程度。
.12-.01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战士
.01-.04温州市劳教所二中队民警
.04-.03温州市劳教所二中队副中队长
.03-.10温州市劳教所三中队副中队长
.10-.03嘉兴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兴派出所民警
.03-.09嘉兴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科民警
.09-.08嘉兴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政工科民警
.08-.09嘉兴市公安局秀城区(城区)分局政工科副科长
.09-.12嘉兴市公安局秀城区分局新嘉派出所副所长
.12-.05嘉兴市公安局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05-.05嘉兴市公安局秀城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所长
.05-.10嘉兴市公安局秀城区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10-.02嘉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02-.03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副局长
.03-.03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03-.04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副局长
.04-.10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0-.02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副科级干部
.02退休
.06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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